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36號
TCDV,104,家訴,136,2016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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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林宗翰
法定代理人 林秋熹
送達代收人 劉寶美
被上訴人  廖秀霞
      吳青穎
      吳尚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定有明定。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額為4,079,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家事訴
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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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