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加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7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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