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89號
TCDV,104,勞訴,89,2016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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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加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7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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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