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48號
TCDV,103,訴,244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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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8號
原   告 張育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張金瑞
      蒲麗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郭功楷
被   告 陳郭素萍
訴訟代理人 盧白桃
被   告 余芊葉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曉禎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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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