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錦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安
上 訴 人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7,73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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