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92號
TCDV,103,訴,2292,2016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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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鋐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典餘
      劉燕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錦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安
被   告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關於「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被告請求……」之記載,應更正為「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原告請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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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鈦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