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94號
TCDV,103,訴,1994,2016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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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4號
原   告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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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