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
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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