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 人 蔡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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