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27號
TCDV,103,勞訴,127,201609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佶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騰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佑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1,296元(計算式:6,862,808
元+34,415元×11個月+34,415元÷30×12+16,157元=7,271,
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1頁


參考資料
佶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