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45號
TCDM,105,聲,4045,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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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冀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冀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尹冀台(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8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 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 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 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 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 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 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 照),合先說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分別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確定在案,此 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依 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宇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尹冀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9.23 │ 105.4.1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8113號 │第1133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5│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
│實│ │6 號 │79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3.10 │ 105.7.18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5│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
│決│ │6 號 │79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6.14 │ 105.7.27 │
│ │ │ (撤回上訴)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10401號 │第12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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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尹冀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以下空白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7.28 │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792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40│ │
│實│ │5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7.25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40│ │
│決│ │5 號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7.25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 │第1353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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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