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浩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妨害自由」。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上列聲請人以105 年度執聲字第2014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 執行刑,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罪名」欄關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妨害自由」, 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