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139號
TCDM,105,審附民,139,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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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被   告 何尚宸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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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