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被 告 何尚宸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