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明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
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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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 設辯護人賴泰鈞」,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