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32號
TCDM,105,審簡附民,32,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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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于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強
被   告 葉竺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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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