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于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強
被 告 葉竺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