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弘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友啟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峽鎮○○路三三巷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余錦堂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九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峽鎮○○路三三巷二號一樓,此有被告 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足憑。而兩造間並未約定本件債務之履行地一節,復據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揆諸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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