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叔仁
何美惠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鈞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17576、17577號、本院原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26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叔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何美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叔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得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美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 公司負責人,負責製作得美公司之會計憑證以申報營業稅, 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因友人梅傑森(業於民國10 2 年6月3日死亡)為使渠實際經營之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泰啟公司)能順利上櫃,即計畫以虛增營業額方式, 美化泰啟公司之財務報表,嗣要求王叔仁配合製作虛假交易 ,王叔仁遂提供得美公司統一發票予梅傑森使用,而與梅傑 森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之犯意聯絡,自100年1月間起至102年5月間止,明知得美公 司與如附表1、2所示之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竟取得上開營 業人開立如附表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20紙,銷售額計新 臺幣(下同)173,432,193元,稅額計8,671,611元,充當得美 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如附表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25 紙,銷售額計173,360,898元,稅額計8,668,063元,分別給 予如附表2 所示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並列為得美公司
之銷項憑證;又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得美公司所應登載 之帳冊中,足生損害於得美公司對其帳務處理之正確性。㈡、何美惠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盛隆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盛隆公司)之負責人,其任期自97年10月29日起 至103年7月31日止,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負責製作 盛隆公司之會計憑證以申報營業稅,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 負責人。因友人梅傑森為使渠實際經營之泰啟公司能順利上 櫃,即計畫以虛增營業額方式,美化泰啟公司之財務報表, 嗣要求何美惠配合製作虛假交易,何美惠遂提供盛隆公司統 一發票予梅傑森使用,而與梅傑森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自100年1月間 起至102年5月間止,明知盛隆公司與如附表3、4所示之營業 人均無實際交易,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3 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計105紙,銷售額計83,996,313元,稅額計4,199 ,818元,充當盛隆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如附表4 所示之 不實統一發票計103紙,銷售額計85,685,216元,稅額計4,2 84,262元,分別給予如附表4 所示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並列為盛隆公司之銷項憑證;又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 盛隆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足生損害於盛隆公司對其帳務 處理之正確性。
㈢、王叔仁另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利德工 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德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 之公司負責人,負責製作利德公司之會計憑證以申報營業稅 ,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因友人梅傑森為使渠實際 經營之泰啟公司能順利上櫃,即計畫以虛增營業額方式,美 化泰啟公司之財務報表,嗣要求王叔仁配合製作虛假交易, 王叔仁遂提供利德公司統一發票予梅傑森使用,而與梅傑森 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 犯意聯絡,自100年1月間起至101年8月間止,明知利德公司 與如附表5、6所示之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竟取得上開營業 人開立如附表5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84紙,銷售額計49,49 0,359元,稅額計2,474,518元,充當利德公司之進項憑證, 並開立如附表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84紙,銷售額計49,13 4,976元,稅額計2,456,750元,分別給予如附表6 所示之各 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並列為利德公司之銷項憑證;又使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利德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足生損害 於利德公司對其帳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叔仁、何美惠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㈡、證人即瑞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康公司)登記負 責人廖昱傑、證人即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敏 公司)登記負責人洪靖凱、證人即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善德公司)負責人胡智凱、證人即善德公司總經理 賴汝鑑、證人即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漁人興公司)負 責人莊建昌、證人即泰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啓公司 )負責人洪政銘、證人即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裕 公司)負責人洪敏祥、登記負責人王梅芳、證人即利德公司 自101年9月17日起至103年3月16日止之登記負責人胡秋如、 證人即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探針公司)負責人 陳志峯、前財務副總蔡聖裕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王叔仁、何美惠、證人廖昱傑、胡秋如、洪敏祥、賴汝 鑑、洪政銘、莊建昌、洪靖凱於中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㈣、得美公司、盛隆公司、瑞康公司、利德公司、善德公司等6 家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彙總表、得美公司等10家營業人100/01 至102/08進銷交易流程圖、得美公司等10家營業人100年1月 至102年8月間對開統一發票分析彙整表。
㈤、得美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畫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及得美虛銷、得美虛進 明細表、財政部關務署進、出口貨物涉嫌內地稅不法情事案 件通報單、疑似循環進出口記憶體虛增營業額明細、「得美 」及「泰啓」101年至102年6 月相關公司進銷圖、得美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0 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99年12月、100年2月、4 月、6月、8月、10月、12月、101年2月、4月、6月、8月、1 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得美公司卷宗影本。
㈥、盛隆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6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 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 詢、100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101年2月、4 月、6月、8月、1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 月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盛隆公司卷宗影本。
㈦、利德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畫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及利德虛銷、利德虛進 明細表、利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0 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101年2月、4月、6月、 8月、1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月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資料查詢。㈧、瑞康公司101年3月至102年8月涉嫌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表、101年3月至102年8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101年3月至102年8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畫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及瑞康虛銷、瑞康虛進 明細表、瑞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1 年4月、6月、8月、1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月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㈨、力裕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畫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及力裕虛銷、力裕虛進 明細表、力裕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0 年4月、6月、8月、10月、12月、101年2月、4月、6月、8月 、1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 月、10月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7577號緩起訴處分書。
㈩、善德公司100年5月至101年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表、100年5月至101年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銷項去路明細、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100年5月至101年2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畫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及善德虛銷、善德虛進 明細表、善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欠稅 查詢情形表、100年6月、8月、10月、12月、101年2月、4月 、6月、8月、10月、12月、102年2月、4月、6月、8 月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資料查詢。
、泰啓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0年1月至102年8 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100 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公司相關基本資料及網 站查詢。
、漁人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0年1月至102 年8 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 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公司資料查詢。、傑敏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0年1月至102年8 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100 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
、中國探針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0至102年度 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0年1月至102年8月營業稅年度資 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公司資料查詢、證人 陳志峯提出之被告王叔仁名片1紙。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 ,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 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 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 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 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 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 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 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 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得參 )。
㈡、核被告王叔仁、何美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 記入帳冊罪。被告王叔仁、何美惠就其上開犯行,與梅傑森
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等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收受之不實發票記入得美公 司、利德公司、盛隆公司業務上所應登載之相關帳冊中,及 據以製作統一發票明細表,並作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為 間接正犯。
㈢、次按如犯罪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 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 。查被告王叔仁、何美惠均明知共犯梅傑森為使泰啓公司能 順利上櫃,而以虛增營業額方式,美化泰啓公司之財務報表 ,在其等所經營之得美公司、盛隆公司及利德公司分別與如 附表1至6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交易之情況下,對開發票,而 為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各該公司業務上所應登載之 相關帳冊中之行為,各係於同一犯意下,被告王叔仁分別在 犯罪事實欄㈠、㈢所載之密接期間內,被告何美惠則於犯罪 事實欄㈡所載之密接期間內,均以相同之方式,接續實行相 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且被告2人 所犯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其該犯罪時間及其行為互 相摻雜,時間緊接,難分先後,而依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 簿。是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均為會計作業之一環,如有 先後登載不實之行為,亦均為接續犯行為之一部,尚難強分 為二個不同之罪名。從而,起訴意旨僅論以被告2人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容有未洽。
㈣、被告王叔仁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示2 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及記入帳冊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爰審酌被告2 人前均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其等擔任商業負責 人竟以取得不實之發票,以之為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帳冊, 又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分別給予如附表2、4及6 所示 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嚴重損害各該公司對於帳務處理 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 人犯後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兼衡其等在本案擔任之角色,暨被告王叔仁 為高職畢業、被告何美惠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 105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就被告王叔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末查,被告王叔仁、何美惠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 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本案相關稅捐均已完納 ,被告2人犯罪所生危害尚非甚為嚴重,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 行,已有悔意,業如前述,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宣告緩刑 2年,以勵自新。惟為促使被告2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 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 爰審酌上情及被告2人犯罪各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之規定,命被告王叔仁、何美惠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 各向公庫支付8萬元、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被告 2人如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或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 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1(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月至 │ 75 │ 54,504,250│ 2,725,214│
│ │公司 │102年2月 │ │ │ │
├──┼──────────┼──────┼──┼───────┼───────┤
│ 2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66 │ 49,323,400│ 2,466,170│
│ │ │102年5月 │ │ │ │
├──┼──────────┼──────┼──┼───────┼───────┤
│ 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100年5月至 │ 6 │ 19,282,800│ 964,140│
│ │公司 │100年6月 │ │ │ │
├──┼──────────┼──────┼──┼───────┼───────┤
│ 4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0年1月至 │ 31 │ 28,277,600│ 1,413,880│
│ │ │102年5月 │ │ │ │
├──┼──────────┼──────┼──┼───────┼───────┤
│ 5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 │ 1 │ 2,857,143│ 142,857│
├──┼──────────┼──────┼──┼───────┼───────┤
│ 6 │瑞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101年3月至 │ 6 │ 8,925,000│ 446,250│
│ │公司 │101年8月 │ │ │ │
├──┼──────────┼──────┼──┼───────┼───────┤
│ 7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至 │ 35 │ 10,262,000│ 513,100│
│ │ │102年5月 │ │ │ │
├──┼──────────┼──────┼──┼───────┼───────┤
│ │ 合 計 │ │220 │ 173,432,193│ 8,671,611│
└──┴──────────┴──────┴──┴───────┴───────┘
附表2(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0月 │ 1 │ 498,750│ 24,938│
│ │公司 │ │ │ │ │
├──┼──────────┼──────┼──┼───────┼───────┤
│ 2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 │ 2 │ 6,437,700│ 321,885│
├──┼──────────┼──────┼──┼───────┼───────┤
│ 3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0年6月 │ 4 │ 13,040,700│ 652,035│
├──┼──────────┼──────┼──┼───────┼───────┤
│ 4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108 │ 61,238,405│ 3,061,929│
│ │ │102年5月 │ │ │ │
├──┼──────────┼──────┼──┼───────┼───────┤
│ 5 │瑞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100年7月 │ 1 │ 10,800│ 540│
│ │公司 │ │ │ │ │
├──┼──────────┼──────┼──┼───────┼───────┤
│ 6 │利德工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至 │ 35 │ 10,343,600│ 517,180│
│ │ │102年5月 │ │ │ │
├──┼──────────┼──────┼──┼───────┼───────┤
│ 7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74 │ 81,790,943│ 4,089,556│
│ │ │102年4月 │ │ │ │
├──┼──────────┼──────┼──┼───────┼───────┤
│ │ 合 計 │ │225 │ 173,360,898│ 8,668,063│
└──┴──────────┴──────┴──┴───────┴───────┘
附表3(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 │ 2 │ 6,437,700│ 321,885│
├──┼──────────┼──────┼──┼───────┼───────┤
│ 2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1月至 │ 3 │ 4,080,000│ 204,000│
│ │公司 │101年3月 │ │ │ │
├──┼──────────┼──────┼──┼───────┼───────┤
│ 3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0年3月至 │ 13 │ 10,069,600│ 503,480│
│ │ │102年5月 │ │ │ │
├──┼──────────┼──────┼──┼───────┼───────┤
│ 4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 │ 3 │ 754,200│ 37,710│
├──┼──────────┼──────┼──┼───────┼───────┤
│ 5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84 │ 62,654,813│ 3,132,743│
│ │ │102年2月 │ │ │ │
├──┼──────────┼──────┼──┼───────┼───────┤
│ │ 合 計 │ │105 │ 83,996,313│ 4,199,818│
└──┴──────────┴──────┴──┴───────┴───────┘
附表4(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66 │ 49,323,400│ 2,466,170│
│ │ │102年5月 │ │ │ │
├──┼──────────┼──────┼──┼───────┼───────┤
│ 2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1年11月至 │ 4 │ 2,372,500│ 118,625│
│ │公司 │102年2月 │ │ │ │
├──┼──────────┼──────┼──┼───────┼───────┤
│ 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100年5月至 │ 19 │ 20,783,066│ 1,039,154│
│ │公司 │101年2月 │ │ │ │
├──┼──────────┼──────┼──┼───────┼───────┤
│ 4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1年2月 │ 1 │ 924,750│ 46,238│
├──┼──────────┼──────┼──┼───────┼───────┤
│ 5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 │ 1 │ 1,050,000│ 52,500│
├──┼──────────┼──────┼──┼───────┼───────┤
│ 6 │瑞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101年3月至 │ 9 │ 10,475,500│ 523,775│
│ │公司 │101年10月 │ │ │ │
├──┼──────────┼──────┼──┼───────┼───────┤
│ 7 │利德工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 │ 3 │ 756,000│ 37,800│
├──┼──────────┼──────┼──┼───────┼───────┤
│ │ 合 計 │ │103 │ 85,685,216│ 4,284,262│
└──┴──────────┴──────┴──┴───────┴───────┘
附表5(利德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 │ 2 │ 326,000│ 16,300│
├──┼──────────┼──────┼──┼───────┼───────┤
│ 2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 │ 3 │ 756,000│ 37,800│
├──┼──────────┼──────┼──┼───────┼───────┤
│ 3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74 │ 47,756,350│ 2,387,818│
│ │ │101年8月 │ │ │ │
├──┼──────────┼──────┼──┼───────┼───────┤
│ 4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5 │ 652,009│ 32,600│
│ │ │101年7月 │ │ │ │
├──┼──────────┼──────┼──┼───────┼───────┤
│ │ 合 計 │ │ 84 │ 49,490,359│ 2,47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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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利德工貿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1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 │ 1 │ 33,016│ 1,651│
├──┼──────────┼──────┼──┼───────┼───────┤
│ 2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 │ │ │ │
│ │ │101年8月 │ 83 │ 49,101,960│ 2,455,099│
├──┼──────────┼──────┼──┼───────┼───────┤
│ │ 合 計 │ │ 84 │ 49,134,976│ 2,45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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