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茗豪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
字第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茗豪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不能 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1 年2 月23日以10 1 年度交簡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並於101 年3 月19日確 定。嗣於101 年6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㈠於104 年9 月24日17時39分許,與友人共同前往告訴人 蕭世沛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欲與告 訴人蕭世沛協調停車事宜時,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 ,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聞共見之崇德六路1 段上,以臺語對 告訴人蕭世沛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 人蕭世沛之名譽(被告陳茗豪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部 分,另行判決)。㈡另於104 年11月1 日15時47分許,在告 訴人蕭世沛上址住處前,持其所有之鋁梯及鐵鎚(均未扣案 ),爬上鋁梯後持鐵鎚敲毀告訴人蕭世沛所有裝設於住處前 之監視器鏡頭3 支,致令監視器鏡頭損壞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告訴人告訴人蕭世沛。案經告訴人蕭世沛提起告訴後,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5 4 條之毀損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前段及第35 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世沛向本院撤回 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聲請撤回告 訴狀各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就本件公然侮辱及 毀損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