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025號
TCDM,105,審易,2025,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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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旭男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3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旭男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 00巷0號「達理精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達理公司)負責人 ,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為從事勞工安全管理業 務之人,告訴人陳春華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受僱於達理 公司擔任加工組沖壓技術員。被告劉旭男身為雇主,本應注 意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而依當時客 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對於達理 公司所設置具有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 關之衝壓機,未裝設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 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等安全機能,以防止引起危害,即貿 然使告訴人陳春華進行衝壓機操作工作,嗣於104年1月23日 15時20分許,告訴人陳春華在上址公司操作100噸衝壓機生 產零件,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以左手持工件放入 模具中,於左手尚未離開模具加工範圍,以腳踩踏開關時, 因該機械欠缺安全裝置,竟於告訴人陳春華未及抽出手前, 即下壓,導致告訴人陳春華受有左手壓傷併第二指中段指節 創傷性截指、第三指近端指節創傷性截指及第五指遠端指間 關節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已達重大不治之重傷害。因認被告 劉旭男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春華告訴被告劉旭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 告訴人於105年9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聲請



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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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理精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