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1892號
TCDM,105,中簡,1892,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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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0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麒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陳麒允前曾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入監執行,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民國105 年2 月 23日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麒允 前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 4 月確定,入監執行,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民國10 4 年8 月20日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之104 年12月2 日施 用毒品,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7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105 年7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經撤銷 假釋在案(尚未構成累犯)」,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累犯論述」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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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