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簡字,105年度,29號
TCDM,105,中原簡,29,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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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原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軒
      郭俊良
      鄭偉華
      簡茂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字第13296 、13297 、13298 、133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犯詐欺得利未遂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郭俊良鄭偉華並各應向公庫繳納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 至4 行所載「臺灣高鐵股份 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證 據部分增加被告李偉軒簡茂盛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和解書 及捐款收據各2 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 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 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第4 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限 於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始應 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件。故本件被告鄭偉華雖具平地原住民身分(參見本院卷第 6 頁所附個人戶籍資料),然因檢察官係聲請本院對之以簡 易判決處刑,徵諸上開說明,即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被告等各自所 犯詐欺得利未遂犯行,雖已著手偽冒兒童身分使用被害人臺 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高鐵公司)在高鐵臺中 站內設置之自動售票機,操作購買兒童票,以此詐術使高鐵 售票機器陷於錯誤,而出售兒童票予被告等,惟因被告等各 別持兒童票欲進站時,即在車站閘門處為站務人員發覺,致 未能取得任何利益而未得逞,為未遂犯,乃依刑法第25條第 2 項之規定,各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等為貪利圖 便,竟實施上揭詐術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動機、目的、犯 罪之手段、其等犯罪造成被害人臺灣高鐵公司所受損害尚輕 ,暨斟酌被告李偉軒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鄭偉華



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簡茂盛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郭俊良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等於行為時均為現役 軍人,被告李偉軒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退伍,被告鄭偉華簡茂盛郭俊良均於105 年7 月1 日退伍(參見偵卷所附 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素行均尚可,及被告4 人 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犯後態度均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4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4 份在卷可按。茲審酌被告李偉軒行 為時已滿21歲、被告許俊良鄭偉華行為時均已滿19歲、被 告簡茂盛行為時已滿18歲,其等因一時貪慾,短於思慮,致 罹刑章,犯罪後均直承犯行,其中被告李偉軒簡茂盛於本 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臺灣高鐵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 條件,有和解書及捐款收據各2 紙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4 至15、18至19頁) 。綜上,足認被告4 人犯罪後確有悔意, 態度尚佳,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教訓,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因認對被告4 人所宣告 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又為促使被告郭俊良鄭偉華2 人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填 補其等犯行對法秩序所造成之破壞,加深其法治觀念,同時 給予警惕,爰併宣告被告郭俊良鄭偉華各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2 萬元之金額,以促其等鞭策自我,用啟自新。五、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本件關於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 第38條第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 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經查:
(一)扣案被告4 人行為時所執高鐵孩童票各1 張,固為被告4 人購得後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各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本 應予以宣告沒收。惟被告等於行為時各自執有之高鐵孩童 票,均為單程票,票面均註明「2016/04/29發行至2016/0 4/29有效」,僅限當日搭乘,逾期則不得使用,是以,上 開高鐵孩童票已無可能再供他人犯罪使用,本院衡酌上情 ,認為宣告沒收上揭高鐵孩童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認均不予宣告沒收。(二)至被告4 人於高鐵臺中站過閘門後即為站務人員發覺犯行 ,其等犯罪係屬未遂,業如前述,且渠等業就短差之票價 當場補償差額給付完畢,顯見被告4 人事實上並未取得不 法之財產利益,就此部分自無從併與宣告沒收之。(三)另被告4 人為憲兵隊查獲後,針對成人票與孩童票間之車 票差額予以補償後所取得之高鐵補償票及高鐵補價收據各 1 張,雖經查扣在案,惟該高鐵補償票及高鐵補價收據, 並非被告4 人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又非違禁物, 自均無庸併與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美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296號
105年度偵字第13297號
105年度偵字第13298號
105年度偵字第13312號
被 告 李偉軒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俊良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偉華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9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茂盛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均明知自己已非兒童,乘 坐臺灣高鐵列車本應購買全票並非孩童票,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利益,於民國 105年4月29日上午9時許,在臺灣高鐵股 份有限公司高鐵臺中站,簡茂盛鄭偉華李偉軒透過站內 售票機以新臺幣 320元購買臺中至板橋之自由座車廂孩童單 程票,另鄭偉華亦透過上開方式購買郭俊良委請購買之臺中 至板橋自由座車廂孩童單程票,嗣後李偉軒郭俊良、鄭偉 華、簡茂盛即以購得之孩童票進入站內閘門欲搭乘高鐵時, 因閘門燈號顯示優待票種之橘黃色燈號,高鐵站務人員崔紋 嘉發覺有異,經查驗後始查知上情而未遂。
二、案經臺中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 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崔紋嘉於警詢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憲兵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等人購買之孩童票影本、補價票及收據影本、臺灣高鐵 股份有限公司票價產品一覽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均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偉軒郭俊良鄭偉華簡茂盛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被告等人已著手於 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請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得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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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