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06號
PHDV,105,司促,806,20160902,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陳政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陳政𥱧」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政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 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 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誤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