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黃氏娥 HOANG THI NGA
原 告 倫氏梅LUAN THI MAI
原 告 周氏量CHU THI LUONG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之工資差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37,311元,是本訴訟標的金額為
2,03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598元【計算式:
21,196×1/2=10,598】,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請原告補正被告「廣聖護理之家」全銜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