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03號
CTDV,105,補,1703,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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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鄭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素琴及訴外人林
  昶明(原名:林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551元,應繳裁
  判費1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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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