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鄭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素琴及訴外人林
昶明(原名:林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551元,應繳裁
判費1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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