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泰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8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25,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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