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陳寶珠
原 告 龍根寶
原 告 鄧澤民
被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05年7月5日、同年8月3日 送達予原告龍根寶、鄧澤民、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陳 寶珠,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