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237號
CTDV,105,司票,5237,201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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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37號
聲 請 人 劉明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明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顏明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本件裁判費用新臺幣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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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