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37號聲 請 人 劉明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明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顏明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補繳本件裁判費用新臺幣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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