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軒企業社、鐘宜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相對人鐘宜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供相對人采軒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另相對人究係「鍾」宜蓉抑或「鐘」宜蓉請具狀更正。(本
票發票人簽名與聲請狀上載相對人之姓氏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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