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張嘉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黃璞之文件。(台端所附之抵押權
移轉契約書未有相對人黃璞之印文,台端亦未附其他證明文
件釋明業已通知相對人黃璞債權讓與)
二、相對人黃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