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32號
CTDV,105,司拍,632,2016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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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王燕航
相 對 人 梁青波
相 對 人 楊雪貞律師即梁青波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片語■(當事人稱謂)
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約定清償期為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利息按■片語■(利率)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日期轉換■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本票、支票 影本一件、___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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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