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邱南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徐時偉、徐時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期間是否有記載錯誤。二、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