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274號
CTDV,105,司促,27274,2016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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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徐時偉徐時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期間是否有記載錯誤。
二、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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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