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58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淑珠、莊世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紀淑珠、莊世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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