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258號
CTDV,105,司促,27258,201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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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58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淑珠莊世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紀淑珠莊世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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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