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8號
債 權 人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充兩造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
二、債務人天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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