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072號
CTDV,105,司促,27072,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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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2號
債 權 人 林志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豪即吉品屋日式拉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具體事實理由為何?
二、台端曾受僱於吉品屋日式拉麵及月薪之釋明文件(如薪資單
  )。
三、債務人為吉品屋日式拉麵亦或吉品屋日式拉麵及張志豪,並
  釋明吉品屋日式拉麵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合夥,則台端如
  對張志豪請求,請併釋明依據為何,並提出吉品屋日式拉麵
  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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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