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2號
債 權 人 林志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豪即吉品屋日式拉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具體事實理由為何?
二、台端曾受僱於吉品屋日式拉麵及月薪之釋明文件(如薪資單
)。
三、債務人為吉品屋日式拉麵亦或吉品屋日式拉麵及張志豪,並
釋明吉品屋日式拉麵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合夥,則台端如
對張志豪請求,請併釋明依據為何,並提出吉品屋日式拉麵
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