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91號
CTDV,105,司促,26991,201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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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9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王靖妤(原名:王碧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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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