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清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