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37號
CTDV,105,司促,26937,201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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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時康徐時偉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左列利率」計算,惟編號1及編號2利息之利率均有
  二:年息2.765%、3.76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一、債務人徐時康徐時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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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