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王美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時康、徐時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左列利率」計算,惟編號1及編號2利息之利率均有 二:年息2.765%、3.76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一、債務人徐時康、徐時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