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34號
CTDV,105,司促,26934,2016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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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即未按期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到到)。
二、請確認違約金請求之期間有無錯誤(即逾期六個月以內,係
  自何日起至何日止,及利率分別為何?)
三、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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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