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即未按期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到到)。
二、請確認違約金請求之期間有無錯誤(即逾期六個月以內,係
自何日起至何日止,及利率分別為何?)
三、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