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32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富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劉富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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