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812號
CTDV,105,司促,26812,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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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趙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肆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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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