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7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石阡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額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百分
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