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727號
CTDV,105,司促,26727,201609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7號
債 權 人 林榮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妙芸( 原名:林寳見) 、王宥騰( 原名:
王金章) 、王雋強王沛翎王沛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明確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
  何?
二、台端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早於提示日,請釋明請求
  之依據,如附表有誤請台端更正(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
  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三、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部分支票未有債務人林妙芸(原名:
  林寳見)之背書,則該支票對債務人林妙芸( 原名:林寳見
  ) 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台端提出之部分支票未經提示,且部分尚未屆期,台端請求
  之依據為何?(按未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五、債務人林妙芸( 原名:林寳見) 、王宥騰( 原名:王金章)
  、王雋強王沛翎王沛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