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718號
CTDV,105,司促,26718,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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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8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敦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80年11月13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債權讓與契約書未有載明貴公司受讓之利息為何,請提出其
  他債權資料釋明。)
二、債務人王敦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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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