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鐘家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㈠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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