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9號
債 權 人 王敏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泰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經提示,如是,請載明提示日,如未曾提示,則請
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本票未記載約定利息)?
二、債務人郭泰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