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田剴崙
債 務 人 張詠星
債 務 人 李英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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