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555號
CTDV,105,司促,26555,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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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承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承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428
  1712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5年08月17日止累計37,417元正未給付,其中34,359元
  為消費款;1,809元為利息;1,2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承鴻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2% │
│  │11889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承鴻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470 │     │8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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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