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劉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基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
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
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920元,專案補償款
17038元,共計新臺幣2795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
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