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368號
CTDV,105,司促,2636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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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債 務 人 郭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
  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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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