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蔡朝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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