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9號
債 權 人 佳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展
債 務 人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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